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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失业登记的对象范围

发布时间:2015-05-13  来源:  [打印][关闭]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 

  主要包括: 

  (1)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未就业的; 

  (2)从用人单位就业转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 

  (5)军人退出现役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队自主择业干部除外);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未就业的; 

  (7)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地户籍失业人员; 

  (8)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