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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几种特殊情况的生育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9  来源:  [打印][关闭]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七条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

  属于以下情况的夫妻,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一)夫妻一方为非农牧业户口,另一方为农牧业户口的;

  (二)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州内,另一方户口在州外的;

  (三)夫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