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七条规定:
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的,执行少数民族的生育规定;
属于以下情况的夫妻,执行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规定:
(一)夫妻一方为非农牧业户口,另一方为农牧业户口的;
(二)夫妻一方常住户口在州内,另一方户口在州外的;
(三)夫妻人户分离一年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