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2、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合格学历;
3、非师范毕业人员“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考试合格;
4、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合格;
5、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
6、体检合格。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复印件;
3、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成绩证明;
4、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考察意见;
5、普通话等级测试证书复印件;
6、身体体格检查表;
7、《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
8、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3、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次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不含法定节假日)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通知申请人;
5、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并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出认定记录。
五、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对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4〕18号),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
七、联系方式
州教育局政工科:0837-2821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