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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服务证登记填表说明

发布时间:2017-12-14  来源:  [打印][关闭]

  一、登记填表对象 

  1、初婚夫妻:夫妻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均系初婚,领取《结婚证》后,登记填写此表。

  2、再婚无孩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属两次或以上婚史,但未生育过子女、未收养过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3、其他情况夫妻:夫妻双方或一方曾经生育过一个子女,但子女夭折现无子女的,或曾经收养过子女,但子女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现无子女的,登记填写此表。

  二、办证相关资料 

  1、初婚夫妻:

  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

  2、再婚无孩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

  (2)再婚方的《离婚证》及《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3、其他情况夫妻: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原件(或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2寸合影2张;

  (2)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死亡)证明、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死亡火化证明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三、跨县流动人口办证补充说明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地属外县(市、区),须在表格男、女方对应的地方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或提供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的流动人口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证明。

  四、填写基本要求 

  1、登记夫妻按表格要求如实填写内容,字迹清楚,不得空项;

  2、登记夫妻提供的证件资料真实有效,属虚假证件的,自负法律责任。